核心價值:作為傳統金融資產與區塊鏈技術融合的關鍵趨勢,RWA 通證化可提升資產流動性與透明度,實現碎片化所有權及可編程結算,覆蓋房地產、黃金、國債、公司債券等廣泛資產類型,助力重塑市場結構、降低交易對手風險。
全球態勢:截至 2025 年,RWA 鏈上資產規模突破 250 億美元,在機構試驗、代幣化基金等領域快速擴張,但流動性仍是核心制約,問題源於嚴格監管門檻、託管集中化、合格投資者白名單機制及缺乏高效去中心化交易場所。
監管前瞻:國際監管態度分化,新加坡金管局(MAS)通過「Project Guardian」推動商業化,香港證監會(SFC)、金管局(HKMA)出台分階段指引;部分地區沿用現有法律框架,強調「通證化證券仍屬證券」,增加合規成本。行業呼籲統一聯邦監管,以消除不確定性、釋放流動性。
機構參與:傳統金融(TradFi)巨頭推動 RWA 主流化,代幣化國債是目前成熟度最高、規模最大的產品類別;超 119 家發行方覆蓋私人信貸、房地產等領域,BlackRock、Franklin Templeton、WisdomTree 等資管公司帶來機構信任與市場曝光。
財務表現:2025 年第三季度,Franklin Resources(股票代碼 BEN)EPS、營收分別超預期 2.08%、29.56%,資產管理規模(AUM)達 1.61 萬億美元,但盤前股價下跌 6.38%,反映市場對其數字資產領域戰略轉型成本、執行風險的擔憂;BlackRock(BLK)、WisdomTree(WT)股價分別微漲 0.02%、上漲 1.75%,行業普遍認可 RWA 為下一代增長點。
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核心關注 RWA 通證是否屬「證券」,認定後需遵守註冊規定或豁免條款。
《Howey 測試》(1946 年确立)是判斷通證是否構成「投資合同」(證券)的核心依據,包含四要素:存在投資資金、資金投入共同事業、投資者期望獲利、利潤源於他人努力。
SEC 及法院判決(如 Barry 案)均強調該測試的有效性,其中「他人的努力」是 RWA 項目最大挑戰。若發行方 / 管理人的運營、管理活動推動項目獲利(如通證化房地產中負責租戶招募、物業維護),通證易被認定為證券。多數高價值 RWA 需主動管理,發行人通常需接受其證券屬性。
Rule 506 (b)(傳統私人配售):可向無限數量合格投資者及最多 35 名非合格投資者發行,禁止一般性勸募(公開宣傳),合格投資者通過問卷自我認證。
Rule 506 (c)(公開私人配售):允許公開廣告、一般性勸募,但僅面向合格投資者,且需核實投資者身份(更高強度盡職調查)。
兩類路徑均需在首次出售後 15 天內向 SEC 提交 Form D 備案,發行的 RWA 通證為限制性證券(有轉售限制);Rule 506 (c) 更適合傾向快速向機構 / 高凈值投資者募資的項目。
SEC 將監管延伸至 RWA 二級市場,聚焦交易場所合規性與中介機構客戶資產保護。
RWA 通證若被認定為證券,美國境內二級市場交易必須在受監管場所開展,多數平台需註冊運營替代交易系統(ATS)。
ATS 符合「交易所」定義,但依據 Regulation ATS 豁免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,運營方需先註冊為經紀商 - 交易商(BD)並提交初始運營報告。
此要求確保交易可審計、市場可監控,但與去中心化金融(DeFi)的無許可、點對點交易模式衝突,限制 RWA 流動性。
2020 年 SEC 推出臨時救濟,允許符合條件的特殊目的經紀商(SPBD)在合理認定已獲「實物占有或控制」的前提下,免受執法行動影響,SPBD 需滿足業務僅限數字資產證券、建立風險防控政策、充分披露風險等條件。
臨時救濟期(2020 年 12 月生效)將於 2025 年底 / 2026 年初到期,面臨「合規懸崖」風險;SEC 已啟動 Rule 15c3-3 修訂(如要求日常儲備金計算),市場迫切需要永久、明確的數字資產託管規則,以維持市場接入與機構信心。
美國 RWA 平台需遵循金融犯罪執法網絡(FinCEN)依據《銀行保密法》(BSA)制定的反洗錢(AML)、反恐怖主義融資(CFT)要求。
美國 RWA 监管由多部門協同,貨幣监理署(OCC)、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(CFTC)發揮關鍵作用。
當前 RWA 市場處於合規驅動的轉型階段,發行人與參與者需正視「多數 RWA 通證屬證券」的現實,通過精準法律結構設計應對複雜监管。
雙重合規壓力:SEC 方面,需判定資產證券屬性,選擇 Reg D、Reg A+ Tier 2 等發行路徑,確保二級市場在合规平台交易,並盡快解決 SPBD 臨時救濟到期後的託管問題(OCC 態度轉變帶來銀行介入機遇);FinCEN 方面,平台幾乎必為 MSB,需全面落實 AML/KYC、旅行規則,技術上採用許可型模式,犧牲部分去中心化特性。
RWA 未來增長取決於傳統金融巨頭參與度與聯邦监管一致性,唯有將技術創新建立在紮實的法律、监管基礎上,才能跨越监管障礙,釋放流動性潛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