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觀點
  • 2025-10-20

MBMC 觀察:跨越鴻溝領航,RWA 通證化發行人及市場參與者監管合規路徑與藍圖指引總結

一、執行概覽與市場根基

1. RWA 通證化:核心價值、全球態勢與監管前瞻

  • 核心價值:作為傳統金融資產與區塊鏈技術融合的關鍵趨勢,RWA 通證化可提升資產流動性與透明度,實現碎片化所有權及可編程結算,覆蓋房地產、黃金、國債、公司債券等廣泛資產類型,助力重塑市場結構、降低交易對手風險。

  • 全球態勢:截至 2025 年,RWA 鏈上資產規模突破 250 億美元,在機構試驗、代幣化基金等領域快速擴張,但流動性仍是核心制約,問題源於嚴格監管門檻、託管集中化、合格投資者白名單機制及缺乏高效去中心化交易場所。

  • 監管前瞻:國際監管態度分化,新加坡金管局(MAS)通過「Project Guardian」推動商業化,香港證監會(SFC)、金管局(HKMA)出台分階段指引;部分地區沿用現有法律框架,強調「通證化證券仍屬證券」,增加合規成本。行業呼籲統一聯邦監管,以消除不確定性、釋放流動性。

2. 市場根基:核心發行機構及財務表現概覽

  • 機構參與:傳統金融(TradFi)巨頭推動 RWA 主流化,代幣化國債是目前成熟度最高、規模最大的產品類別;超 119 家發行方覆蓋私人信貸、房地產等領域,BlackRock、Franklin Templeton、WisdomTree 等資管公司帶來機構信任與市場曝光。

  • 財務表現:2025 年第三季度,Franklin Resources(股票代碼 BEN)EPS、營收分別超預期 2.08%、29.56%,資產管理規模(AUM)達 1.61 萬億美元,但盤前股價下跌 6.38%,反映市場對其數字資產領域戰略轉型成本、執行風險的擔憂;BlackRock(BLK)、WisdomTree(WT)股價分別微漲 0.02%、上漲 1.75%,行業普遍認可 RWA 為下一代增長點。

二、證券法:發行人合規面臨的「三叉戟」式挑戰

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核心關注 RWA 通證是否屬「證券」,認定後需遵守註冊規定或豁免條款。

1. 通證化資產定性核心:《Howey 測試》的主導作用

  • 《Howey 測試》(1946 年确立)是判斷通證是否構成「投資合同」(證券)的核心依據,包含四要素:存在投資資金、資金投入共同事業、投資者期望獲利、利潤源於他人努力。

  • SEC 及法院判決(如 Barry 案)均強調該測試的有效性,其中「他人的努力」是 RWA 項目最大挑戰。若發行方 / 管理人的運營、管理活動推動項目獲利(如通證化房地產中負責租戶招募、物業維護),通證易被認定為證券。多數高價值 RWA 需主動管理,發行人通常需接受其證券屬性。

2. 合規發行路徑 I:私人配售豁免(Regulation D: Rule 506 (b) vs. 506 (c))

  • Rule 506 (b)(傳統私人配售):可向無限數量合格投資者及最多 35 名非合格投資者發行,禁止一般性勸募(公開宣傳),合格投資者通過問卷自我認證。

  • Rule 506 (c)(公開私人配售):允許公開廣告、一般性勸募,但僅面向合格投資者,且需核實投資者身份(更高強度盡職調查)。

  • 兩類路徑均需在首次出售後 15 天內向 SEC 提交 Form D 備案,發行的 RWA 通證為限制性證券(有轉售限制);Rule 506 (c) 更適合傾向快速向機構 / 高凈值投資者募資的項目。

3. 合規發行路徑 II:小額公開募資豁免(Regulation A+)

  • 類似「迷你 IPO」,適用於希望拓展零售投資者、實現碎片化所有權的發行人,分兩個層級:

    • Tier 1:12 個月內最高募資 2000 萬美元,無需經審計財務報表,但受各州「藍天法」約束,跨州發行複雜。

    • Tier 2:12 個月內最高募資 7500 萬美元,需經審計財務報表及持續事後報告,聯邦法優先於州級「藍天法」,但非合格投資者購買金額不得超年收入 / 淨資產的 10%。

  • Tier 2 是實現 RWA 廣泛可及性的主要路徑,但合規成本高;高價值、機構驅動的 RWA 項目更傾向選擇成本更低的 Reg D 506 (c)。

4. 跨境發行合規:Regulation S 的適用性與限制

  • Regulation S(S 條例)為 RWA 項目向美國境外非美國人發行提供免註冊豁免,需採取「防護措施」(如禁售期、轉售限制)防止通證流回美國市場。

  • 區塊鏈技術可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地理限制與轉售鎖定,提升合規效率與可靠性。

三、交易與託管:市場基礎設施的 SEC 要求

SEC 將監管延伸至 RWA 二級市場,聚焦交易場所合規性與中介機構客戶資產保護。

1. RWA 證券的交易場所:替代交易系統(ATS)的強制要求

  • RWA 通證若被認定為證券,美國境內二級市場交易必須在受監管場所開展,多數平台需註冊運營替代交易系統(ATS)。

  • ATS 符合「交易所」定義,但依據 Regulation ATS 豁免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,運營方需先註冊為經紀商 - 交易商(BD)並提交初始運營報告。

  • 此要求確保交易可審計、市場可監控,但與去中心化金融(DeFi)的無許可、點對點交易模式衝突,限制 RWA 流動性。

2. 經紀商 - 交易商的註冊與運營義務

  • 經紀商 - 交易商(BD)是 RWA 證券交易核心中介,需在 SEC 和金融業監管局(FINRA)註冊,遵守《證券交易法》下的淨資本規則(Rule 15c3-1)與客戶資產保護規則(Rule 15c3-3),保障財務穩健與客戶資產安全。

3. 核心難題:Rule 15c3-3 下的客戶資產「保管與控制」

  • Rule 15c3-3 要求 BD 對客戶「全額支付和超額保證金證券」確立並維持「實物占有或控制」,傳統解釋基於有形資產 / 證券憑證,而 RWA 通證的「控制」依賴私鑰保管,如何證明私鑰控制等同「實物占有或控制」是結構性難題,未達標則無法合法託管。

4. 特殊目的經紀商(SPBD)框架的臨時救濟與未來修訂

  • 2020 年 SEC 推出臨時救濟,允許符合條件的特殊目的經紀商(SPBD)在合理認定已獲「實物占有或控制」的前提下,免受執法行動影響,SPBD 需滿足業務僅限數字資產證券、建立風險防控政策、充分披露風險等條件。

  • 臨時救濟期(2020 年 12 月生效)將於 2025 年底 / 2026 年初到期,面臨「合規懸崖」風險;SEC 已啟動 Rule 15c3-3 修訂(如要求日常儲備金計算),市場迫切需要永久、明確的數字資產託管規則,以維持市場接入與機構信心。

四、金融犯罪防治:FinCEN 的 MSB 與 AML/KYC 要求

美國 RWA 平台需遵循金融犯罪執法網絡(FinCEN)依據《銀行保密法》(BSA)制定的反洗錢(AML)、反恐怖主義融資(CFT)要求。

1. FinCEN 對「貨幣服務業務」(MSB)的界定與註冊要求

  • 涉及資金或虛擬貨幣轉移的 RWA 平台,易被認定為貨幣服務業務(MSB),尤其是匯款機構;FinCEN 明確匯款服務涵蓋所有加密貨幣,RWA 通證代表基礎資產價值,相關平台幾乎必入 MSB 监管範疇。

  • MSB 擁有者 / 控制人需在業務成立 180 天內向美國財政部提交 FinCEN Form 107 註冊,每兩年續期,未按時註冊面臨民事、刑事處罰。

2. 強制性 AML/KYC 與交易監控機制

  • MSB 需建立全面書面 AML/CFT 合規程序,包含內部控制機制、獨立合規測試、指定合規官;KYC 環節需嚴格核實交易雙方身份,機構投資者、跨境大額交易需執行增強型盡職調查(EDD)。

  • 需持續監控交易,按 BSA 要求向 FinCEN 報告可疑活動(SAR),並保留交易記錄至少五年,供监管機構審查。

3. 資金劃轉的「旅行規則」(Travel Rule)實施

  • 若 RWA 通證交易屬「資金劃轉」且金額≥3000 美元,需遵守旅行規則:作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(VASP),需向接收方金融機構傳輸發起人(發送方)、受益人(接收方)的身份信息(姓名、賬號、交易詳情)。

  • 旅行規則無法僅靠智能合約執行,平台需採用許可層或白名單機制,鏈下執行身份驗證與盡職調查,再將結果映射至鏈上,導致 RWA 去中心化、無許可特性弱化,託管與流動性向受监管實體集中。

4. 去中心化組織(DAO)的合規挑戰與責任劃分

  • RWA DAO 的 MSB、BSA 合規責任歸屬複雜,FinCEN 指出虛擬貨幣「管理者」「交易者」構成 MSB;监管機構可能穿透 DAO 結構,認定控制關鍵功能(如基礎資產與通證法律關聯、多重簽名錢包管理)的實體 / 個人為「管理者」,強制其承擔 MSB 註冊、AML、旅行規則義務。

五、跨部門協作與非證券類 RWA 合規

美國 RWA 监管由多部門協同,貨幣监理署(OCC)、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(CFTC)發揮關鍵作用。

1. 銀行業對 RWA 的介入:OCC 监管態度轉變

  • OCC 負責监管聯邦特許銀行,2025 年其撤回加密資產風險聯合聲明,減輕銀行參與加密相關活動的合規負擔,鼓勵銀行探索 RWA 通證託管、交易服務。

  • OCC 態度轉變推動 RWA 市場成熟:銀行若獲準託管 RWA,可提供符合 Rule 15c3-3 要求的解决方案,解決「保管與控制」難題,提升機構投資者信心、RWA 流動性與市場採用率。

2. 通證化大宗商品的 CFTC 管轄權邊界

  • 通證化大宗商品(如黃金、農產品)可能歸 CFTC 管轄,其管轄聚焦執行環節;若項目採用「間接通證化」(通證代表持有商品的法律實體權益),需剖析技術、公司、合同安排 —— 即便底層資產是商品,若通證符合《Howey 測試》的投資合同特徵,仍可能被認定為證券,面臨 SEC、CFTC 雙重审查。

3. 美國监管機構的未來方向:呼籲聯邦層面一致性监管

  • 行業亟需統一、可預測的聯邦监管框架,當前分散的监管要求(SEC 管發行交易、FinCEN 管反洗錢、OCC 管銀行接入)阻礙創新。

  • 未來监管將聚焦三領域:明確中介機構(BD、ATS、銀行)的數字資產運營許可,解決 Rule 15c3-3 永久性問題;協調國內 AML/KYC 要求與 FATF 等全球標準;確保底層資產法律權益與鏈上通證權益的可執行聯繫(法律結構設計優於區塊鏈技術選擇)。

六、總結

1. 美國 RWA 合規的戰略要點

  • 當前 RWA 市場處於合規驅動的轉型階段,發行人與參與者需正視「多數 RWA 通證屬證券」的現實,通過精準法律結構設計應對複雜监管。

  • 雙重合規壓力:SEC 方面,需判定資產證券屬性,選擇 Reg D、Reg A+ Tier 2 等發行路徑,確保二級市場在合规平台交易,並盡快解決 SPBD 臨時救濟到期後的託管問題(OCC 態度轉變帶來銀行介入機遇);FinCEN 方面,平台幾乎必為 MSB,需全面落實 AML/KYC、旅行規則,技術上採用許可型模式,犧牲部分去中心化特性。

  • RWA 未來增長取決於傳統金融巨頭參與度與聯邦监管一致性,唯有將技術創新建立在紮實的法律、监管基礎上,才能跨越监管障礙,釋放流動性潛力。